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工业新体系,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省经信委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山西省内注册,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在山西省境内实施的智能制造、技术创新、制造、军民融合、工业强基、公共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制造创新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和补助方式。
(一)贴息
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
贴息额度依据贷款进账单、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
(二)补助
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照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补助。
对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次、软件首版次以及公益类、公共平台类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补助。
(三)特别重大的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省经信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年度工业转型升级重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年度申报方案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省、市、县经信部门按企业管理层级分级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市级经信部门将本地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厅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统计部门使用统计数据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各市、县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出具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出具的评审等资料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经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