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章程
(经2023年2月14日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本会英文译名:Shanxi province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XBM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从事建材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建材工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东悦广场4号楼1506室。
第二章 党建制度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会确立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全面监督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开展行业统计,进行行业基础资料及有关信息的调查、收集、分析,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质量考核,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经济运行指导工作。
(四)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开展各项咨询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与交往,组织出外考察、产品展销等活动,搞好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企业宣传推介,提高本会及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六)经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专业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为企业培训考评各类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与技能支持。
(七)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承担法律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单位会员:从事建材行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设计、信息、教育等有关单位;
(五)个人会员:在建材行业中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且具有两名以上具有副高职称的专家学者推荐;在建材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突出贡献、行业号召能力的公民且具有两名以上理事推荐。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注册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资格,应由本会党组织事先审核。审核侧重于政治审核,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行业内影响力、个人社会信用记录、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非聘任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三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至少三名),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五)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提出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方案;
(五)按本会相关制度做好专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订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14日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